內蒙古農業大學關于解除學生處分的規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條爲貫徹育人爲本的教育理念,鼓勵和引導受處分學生積極主動纠正錯誤,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校期間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考察期內表現良好,經考察達到本規定要求的,可以申請解除處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專科(高職)學生。民族預科生、留學生、成人及各類進修生解除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解除处分的條件及权限
第四條解除处分的必备條件:
1.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结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实际体现;
2.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学习结果优秀或有明显的提高;
3.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
4.积极加入校(院)组织、提倡的各项团体运动,主动服务社会;
5.加入校(院)组织的志愿者、校园文明督察岗、校园联防等公益服务运动不少于60小时;
6.定期交纳学费。
第五條在具备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凭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和性质作如下划定:
1.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到达解除处分的必备條件即可申请解除处分。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除到达解除处分的必备條件外,必须在具备以下條件(1)的同时具备條件(2)、(3)、(4)、(5)、(6)、(7)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1)申请解除处分前连续两学期学习结果及综合测评结果到达班级前1/3;或连续两学期学习结果及综合测评结果在班级排名比受处分前提高1/3;
(2)结业时考取了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3)受处分后,作为额定人员获得学校组织加入的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相关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取得授权发现专利者;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被SCI、CSSCI、EI收录者;
(4)录用为组织部选调生者;
(5)考取公务员者(公务员录用截止时间为学生结业当年的12月31日,以录用单元出具的录用公牍时间为准);
(6)结业时被队伍正式录用者(不包罗在学校期间应征入伍的);
(7)具备完整质料的见义勇为者;
3.因其它原因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除到达解除处分的必备條件外,须在申请解除处分前连续两学期学习结果及综合测评结果到达班级前1/3,或连续两学期学习结果及综合测评结果在班级排名比受处分前提高1/3,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六條以下情況所受處分不予解除:
1.受两次以上纪律处分的(包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解除处分后再次受随处分的;
3.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恶劣的。
第三章解除处分的法式及上报质料
第七條解除處分的法式:
1.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时间划分为受处分六个月后、八个月后。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学院研究后提出意见,并附写实性的质料,交由学生事情处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可解除处分。
2.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本人在结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学院研究后提出意见,并附写实性的质料,交由学生事情处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可解除处分。
3.因其它原因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时间划分为受处分十个月后、十二个月后。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学院研究后提出意见,并附写实性的质料,交由学生事情处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可解除处分。
处剖析除后,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條學生解除處分需上報的质料:
1.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质料、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2.《解除处分申请表》及证明该生到达解除处分條件的有关质料。
第四章附则
第九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十條本規定由學生事情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执行,原《內蒙古農業大學關于解除學生處分的規定(试行)》同时废止。